图书馆的一切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。读者对所借书刊资料应妥善保管,及时归还。如发生损坏、涂改、撕页或遗失,按下列办法赔偿。
一、凡损坏、涂改书刊资料,按损坏的程度分别处理。
1、凡书刊资料在借阅期间发生损坏、涂改现象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一般书刊资料按原价的20%赔偿;中文科技书刊资料(包括影印外文书刊)按原价的30%赔偿;原版外文书刊资料按原价地50%赔偿。
2、损坏封面封底或损坏装订者,赔偿装订费。
3、凡书刊资料损坏严重或撕页,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本办法二处理。
二、凡遗失书刊资料,应以书刊资料的相同版本或新版偿还。如确实无法归还原书刊资料按下列规定办理。
1、哲学、社会科学书刊,198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,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偷窃者,除追回原书刊资料外,按原价的7到10倍赔偿。
2、馆藏中文科技书、专业期刊和专业资料,按原价的5倍赔偿,1989年以前出版的大气科学类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偷窃者,除追回原书刊资料外,按原价的7到10倍赔偿。
3、馆藏外文书刊资料(包括影印本)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外文原版书刊资料按原价的7倍赔偿。偷窃者,除追回原书刊资料外,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4、多卷集图书和有卷期的刊物的赔偿,除执行上述规定外,还必须注意下列几点。
(1)多卷集图书,遗失一本或数本者,按整卷书赔偿,其余各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(2)分卷期(或年、月的期刊资料)遗失其中一期或数期者,按全卷(或全年)赔偿,其余各期次的期刊资料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(3)不分卷而有序号的不定期连续出版物的赔偿同一般图书。
5. 遗失的图书,必须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;超过借期赔偿,超过天数按逾期天数处理,予以罚款。
三、 赔偿款的处理
1、读者赔偿款刷一卡通收取,不收现金。
2、赔偿手续办完后,如读者找到原书刊资料,不办理退款手续。